解读《非政府组织管理法》
一、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务院公安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目前,中国境内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均是在各级社会组织管理局登记成立,并由其行使变更、注销、违法行为查处等行政职权。但是根据《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的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由其负责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的登记、年度检查,境外非政府组织临时活动的备案,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及其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当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或者中方合作单位有《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则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查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提供服务。
二、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境外非政府组织应当是在境外合法成立,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但是其在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则属于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注销登记后,设立该代表机构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应当妥善办理善后事宜。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涉及相关法律责任的,由该境外非政府组织承担。
三、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设立申请,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目前,中国境内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社会组织设立申请均是由各级社会组织管理局进行审查,并没有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的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设立、管理涉及到国家安全、外交外事、财政、金融监督管理、海关、税务、外国专家等部门,具有专业性强、复杂程度高等特点,因此《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专门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评估,以确保登记的合法性,维护国家安全和代表机构的合法权益。
四、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人员管理有明确法律规定。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设一名首席代表,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设一至三名代表。并且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首席代表、代表:(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有犯罪记录的;(三)依法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的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自被撤销、吊销之日起未逾五年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聘用工作人员应将聘用的工作人员信息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境外人员违反规定的,有关机关可以依法限期出境、遣送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普法宣传标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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