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无小事,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的4个反面案例

2019-04-01

一、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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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2012年3月至2015年1月间,被告人褚某某在担任某农商银行客户经理办理贷款业务时,由于没有认真核实借款人、担保人提交的贷款材料,违法向张某某等6人发放该行信用贷款共计人民币173万元,造成该农商银行损失人民币1336327.42元。最终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6万元。(案件来源: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浙03刑终721号)。

案例二:2012年4月,傅某(已判刑)为偿还债务,伙同他人,以其实际控制的金陵公司名义,向浙江杭州某银行提交伪造的工矿产品销售合同以及该公司和担保方的虚假财务资料以骗取贷款。被告人孟某某作为上述贷款申请业务审查的主要负责人,未按国家规定严格履行贷款业务审查职责,未对上述贷款申请材料进行相应的贷前真实性调查,在贷款发放后亦未对贷款资金流向进行必要的追踪调查,导致该行于2012年4月6日及4月9日发放的共计人民币500万元贷款,至今只收回本息共计人民币638354.88元。最终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案件来源: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法院刑事裁定书〔2016〕浙01刑终527号)。

案例三:1994年至2012年10月期间,陈某任某信用社客户经理,负责辖区内农村贷款户的考察、发放、检查、回收工作。陈某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未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及担保人的偿还能力进行严格审查,明知他人是顶名贷款,仍为借款人办理贷款的相关手续,违法发放贷款本金2789900元。最终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案件来源: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泰刑终字第6号)。

案例四:郑某某、张某甲和张某乙3人在温县某农村信用社任信贷员期间,分别向田某甲等10人发放贷款395万元(其中179万元该信用社原主任段某某承诺由其负责收回);向张某丙等9人发放贷款326万元(其中165万元该信用社原主任段某某承诺由其负责收回);向张某丁等4人发放贷款221万元(其中153万元该信用社原主任段某某承诺由其负责收回)。上述贷款3名信贷员均未进行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款用途跟踪检查。法院也查明郑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违法发放的部分贷款是在段某某安排、指示下实施的,但最终3人仍以违反发放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年八个月和一年四个月,并分别处罚金20000元、15000元和10000元。(案件来源: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刑事裁定书〔2014〕焦刑二终字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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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

违规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立案追诉标准: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文章摘自浙江省临安市联社蘧美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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