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洗钱是什么?
洗钱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犯罪行为。
所有因犯罪活动获得的收入都是“黑钱”,将这些“黑钱”存入金融机构、进行投资产生的收益,也是“黑钱”。其中,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了与“洗钱”有关的七类严重的“上游犯罪”,分别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
在我国,清洗这七类上游犯罪的“黑钱”,要按洗钱罪论处,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10年;其他洗钱行为将按照我国《刑法》的相关条款论处。
二、洗钱有哪些方式?
常见的洗钱方式有:
通过境内外银行账户过渡,使非法资金进入金融体系;
通过地下钱庄,实现犯罪所得的跨境转移;
利用现金交易和发达的经济环境,掩盖洗钱行为;
利用别人的账户提现,切断洗钱线索;
利用网上银行等各种金融服务,避免引起银行关注;
设立空壳公司,作为非法资金的“中转站”;
通过买卖股票、基金、保险或设立企业等各种投资活动,将非法资金合法化;
通过购买彩票进行洗钱;
通过购买房产进行洗钱;
通过珠宝古董交易和虚假拍卖进行洗钱。
三、谁是我国反洗钱工作的监管者?
根据我国《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反洗钱工作的主要监督管理者;同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责负责某一方面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
四、为什么金融机构是反洗钱的第一道防线?
洗钱行为一般分为三个阶段:一是放置阶段,即把非法资金投入经济体系,这主要在金融机构完成;二是离析阶段,即通过复杂的交易,使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变得模糊,非法资金的性质得以掩饰,而金融机构正是提供各种交易服务的机构;三是归并阶段,即被清洗的资金以所谓合法的形式被使用。
洗钱行为的三阶段特点表明,金融机构作为资金融通、转移、运用的中转站和集散地,客观上容易成为洗钱活动的渠道。然而,任何通过金融机构进行洗钱的活动都会留下蛛丝马迹。因此,金融机构是监测和打击洗钱活动的第一道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