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微宣传系列:案例警示篇(二)

2020-11-23

*案情回顾

2015年11月24日,江西省某食品工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相关银行账户被新余市公安局冻结。随后,某公司实际控制人高某(另案处理)找陶某提供个人账户给公司使用。陶某明知上述情况,仍然将其卡号为62×××05的建设银行卡提供给高某,用于某公司接收九江分公司非法吸收的资金。自2015年11月26日至2015年12月12日,某公司九江分公司将向社会公众吸收的资金26万元打入该账户。

法院认为,陶某明知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资金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依法应予惩处。

 

*案情分析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了与“洗钱”有关的七类严重的“上游犯罪”,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典型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是一种常见的洗钱上游犯罪形式。所有因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活动所得都是“黑钱”,通过境内外银行账户过渡,协助资金转移等均为洗钱的具体行为。

 

*我们应该怎么做

日常生活中,我们除了不参与洗钱犯罪以外,还需要警惕被动参与洗钱活动,做到以下几点:

1、选择安全可靠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是资金流动的枢纽,具有服务便捷、成本低廉、流动性强等特点,容易为洗钱分子所看中。因此,金融机构是反洗钱工作的前线,在反洗钱工作中承担着重要义务。选择安全可靠的金融机构,保障自身经济财产安全。

2、主动配合金融机构进行身份识别

配合金融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既是对反洗钱工作的支持,也是对自身财产和经济利益的保护。

3、不要出租、出借身份证件

洗钱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他人的身份证开立多个银行账户或办理多张银行卡,用来完成转账、汇款或提现,从而掩饰、隐瞒犯罪收益。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可能产生以下后果:

(1)他人借用您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2)协助他人完成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

(3)成为他人金融诈骗活动的替罪羊;

(4)您的诚信受到合理怀疑;

(5)因他人的不正当行为而只是自己声誉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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