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人,请管好您的手

2021-08-18

为提高社会公众对金融犯罪的认知度,我司将分期开展“案防与内控”系列宣传,通过典型案例分析讲解金融犯罪相关知识,敬请关注。

一、典型案例

1.个人违规收受业务中介费

甲知晓某公司有融资需求,其作为融资中介与对方进行初步沟通并谈妥中介费后,遂请A租赁公司(民营)客户经理乙进行具体洽谈,同时告知乙事后会有服务费。客户经理乙利用职务便利,最终促成某公司与A租赁公司的融资项目。事后,甲收到融资中介费后向乙行贿共计206万元。客户经理乙的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个人协助虚构融资租赁项目材料

某公司为了骗取B租赁公司(民营)的融资款,虚报电脑数量,虚构网吧经营权,虚构财务数据。B租赁公司(民营)客户经理丙为了完成本年度的绩效考核任务,协助某公司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帮助其骗取B租赁公司的融资款,后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租金直至案发。某公司与客户经理丙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3.个人利用职务便利“拿差价”

C租赁公司(民营)的客户经理丁在处置公司二手设备过程中,租赁物的市场价格为100万元,经客户经理与意向买家前期协商,最终确定的租赁物交易价格为110万元。客户经理丁向C租赁公司汇报的最终交易价格为100万元,并要求意向买家签订100万元的租赁物买卖合同,100万元是由意向买家支付给C租赁公司,另外10万元直接付给客户经理丁。客户经理丁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案例评析

近年来,我国与融资租赁相关的犯罪成多发趋势,金融从业人员“内内勾结”或与社会人员“内外勾结”作案突出。金融类的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挪用资金、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类案件高发,针对行业乱象,金融机构须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管理,强化对金融从业人员的案防与合规教育,进一步提高金融从业人员的自律意识及法律意识。

上述案例中,甲、乙、丙、丁四人接触到的罪名有如下三种:

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2.合同诈骗罪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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